(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7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拓××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拓××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拓××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口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女。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拓××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丹姝(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