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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连香与方其旺、陈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连香,方其旺,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徐连香。被执行人:方其旺。被执行人:陈小燕(系被执行人方其旺之妻)。申请执行人林立峰与被执行人方其旺、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5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方其旺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兴村房产因其他案件已被本院查封,截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75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