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刘长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刘长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891号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29534-4。法定代表人张曙光,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长言,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青岛开发区。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婧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