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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迁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迁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万有。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春  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富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