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迁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迁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万有。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春 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富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