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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拉怀(曾用名董建辉)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拉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139号原告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段金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涓,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拉怀(曾用名董建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拉怀(曾用名董建辉)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5月,被告董拉怀就职于原告单位,2003年8月被派往公司宁夏吴忠市办事处任职,2004年5-7月份,公司发现其回款迟缓,经公司回访客户发现被告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预收帐款,投资他业谋取私利。案发后,公司无法联系被告董拉怀,被告董垃怀改名换姓,逃匿长达6年之久,致使原告货款121354.32元无法追回并损失利息41940.05元。后董拉怀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追回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单位、国家的利益,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侵占货款121354.32元并支付利息41940.0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董拉怀非法侵占之资金一案已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以(2010)莲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人董拉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二、未追回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关于被告董拉怀侵占之资金数额,在该刑事判决审理查明当中已查明为109657.20元。故原告不应再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全额退还原告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琪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