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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孙芬娣与尹中航、张克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芬娣,尹中航,张克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孙芬娣,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尹中航,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张克宏,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告孙芬娣与被告尹中航、张克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宗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芬娣、被告尹中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克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芬娣诉称:今年夏天,两被告擅自在原告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原告屋顶打洞野蛮施工,致原告屋顶渗漏。前年,两被告自作主张在原、被告的门柱上安装空调,原告为安全起见多次提示被告方立即拆除空调,安装到被告自己墙面上(原告的空调也安装在己方墙上),但两被告竟然不顾原告劝阻,直至政府多次出面协调仍我行我素。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不顾相邻一方的生活环境的安全因素,擅自安装太阳能、空调,明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安装太阳能至原告屋顶已致原告房屋渗水,擅自安装空调至原、被告的共同门柱上致原告房屋防盗隐患加重,两被告只顾自己不顾及邻居安全利益的过错侵权行为,实属无理取闹。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屋顶上的太阳能热水器及安装在原、被告门柱上的空调器。原告孙芬娣提供房产证、照片等证据以证所诉事实。被告尹中航辩称:太阳能热水器是安装在被告自己房屋屋顶上,空调也是装在中间门柱靠近被告房屋一边,与原告没有关系,并没有影响原告,不同意拆除。被告尹中航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克宏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被告尹中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房屋均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高田王街,原告房屋为××3号,两被告房屋为××1号,左右相邻,均为店面房。2010年5、6月份,两被告在原、被告房屋之间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台,并在双方房屋之间门柱上(靠近被告房屋一侧)安装空调室外机1台。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安装设施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原、被告房屋相邻,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双方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权,在不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和未造成相邻影响的情况下,均有权进行合理使用。两被告在原、被告房屋之间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未对原告造成相邻影响。原告虽然主张两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原告房屋渗水,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渗水与两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屋顶上的太阳能热水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在原、被告房屋之间的门柱上安装空调室外机,虽然位置靠近两被告房屋一侧,但空调室外机靠近原告房屋二楼窗户,存在房屋防盗安全隐患,对原告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相邻影响,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空调室外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克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中航、张克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高田王街××1、××3号房屋之间门柱上的空调室外机拆除。二、驳回原告孙芬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