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卢某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姚某某,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