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本次给付900元,尚有4600元财产补偿款及本次未申请标的5000元被执行人杜某某愿于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表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麟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确定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