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郇新平与郄广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新平,郄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郇新平。被执行人郄广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法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8月27日我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郄广涛的桑塔纳车一辆(车牌号为鲁D1W0**)。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车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价值认定,并于201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郄广涛送达回赎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郄广涛所有的桑塔纳车(车牌号为鲁D1W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