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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郑兰弟、李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华,郑兰弟,李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吴小华。委托代理人:张存贤。被告:郑兰弟。被告:李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华与被告郑兰弟、李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华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公告费280元,合计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爱华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涂 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