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郑兰弟、李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华,郑兰弟,李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吴小华。委托代理人:张存贤。被告:郑兰弟。被告:李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华与被告郑兰弟、李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华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公告费280元,合计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爱华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涂 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