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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毛广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广东,毛文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广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文强,男。上诉人毛广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毛广东在与毛文强发生争执过程中致毛文强受伤,对毛文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毛广东对毛文强提供的伤情鉴定书提出异议,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预交相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权利。毛文强主张医药费1481.98元,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1425.38元,故其支出医药费应为1425.38元;毛文强主张护理费按两人计算,因其未提供相关医嘱证明需两人护理,故其主张的护理费按一人计算,即650.07元(72.23元/天×9天×1人);毛文强系农业户口,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即每人每天34.44元计算,鉴于毛文强出院时医嘱为注意休息,故毛文强主张16天的误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误工费应为551.04元[34.44元/天×(9天+7天)];毛文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毛文强主张的交通费应按1人次计算,即应为27元(3元/天×9天);毛文强主张精神抚慰金1989.54元,结合毛文强的伤情及本案实际情况,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毛文强要求的牙齿修复费,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毛文强可就该部分费用另行主张。毛文强各项损失共计4823.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毛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毛文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23.03元。二、驳回原告毛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毛文强承担127元,被告毛广东承担38元。宣判后,毛广东不服,以原审判决毛文强出院后7天的误工补助不合理,毛文强诉请精神抚慰金未有任何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毛文强与毛广东系叔侄关系。2009年9月8日14时许,毛广东和毛文强在颍东区粮库工地因工程纠纷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毛广东致毛文强受伤。毛文强被送往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用1425.38元。毛文强入院诊断为:脑震荡、牙齿松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住院过程中,毛文强松动牙齿脱落;出院诊断为:脑震荡、牙齿松动(脱落)、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毛文强的伤情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因该纠纷,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东公(治)决字[2009]第589号行政处罚书对毛广东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毛广东不服,提出复议,阜阳市公安局阜公行复字(2009)第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后毛广东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了东公(治)决字[2009]第589号行政处罚决定,毛广东不服提出上诉,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毛广东与毛文强在颍东区粮库工地因工程纠纷,双方发生厮打,毛广东将毛文强打伤,毛广东系侵权行为,毛广东应赔偿毛文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经鉴定毛文强为轻微伤,出院时医嘱为注意休息,故原审判决毛广东赔偿毛文强出院后休息7天产生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毛广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毛广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贾继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