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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金皇活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曲阜金皇活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玉,董事长。被告曲阜金皇活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鲁京,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金皇活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