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连生与王玉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生,王玉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344号原告黄连生,男,1949年生,被告王玉琢,男。本院受理原告黄连生诉被告王玉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