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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纸××复合厂、临海市××纸××复合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宁××包与临海市宁××包装厂、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纸××复合厂;临海市宁××包装厂;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2186号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住所地:临海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临海市宁××包装厂,住所地:临海市××大道××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江某。被告:江某。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宁××包装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