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商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纸××复合厂、临海市××纸××复合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宁××包与临海市宁××包装厂、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纸××复合厂;临海市宁××包装厂;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2186号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住所地:临海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临海市宁××包装厂,住所地:临海市××大道××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江某。被告:江某。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宁××包装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纸××复合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