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施性典与赵玉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性典,赵玉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67号原告:施性典。委托代理人:孙丽琴。被告:赵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性典诉被告赵玉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赵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