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毛张兴与何巨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巨军,毛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巨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张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刚。上诉人何巨军与被上诉人毛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巨军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巨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巨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50元减半收取818.75元,由上诉人何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