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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毛张兴与何巨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巨军,毛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巨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张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刚。上诉人何巨军与被上诉人毛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巨军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巨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巨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50元减半收取818.75元,由上诉人何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