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启同与陈善国、陈善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同,陈善国,陈善孙,高金玉,金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李启同。委托代理人:陈升荣。被告:陈善国。被告:陈善孙。被告:高金玉。被告:金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同与被告陈善国、陈善孙、高金玉、金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同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