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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和塑料厂、∶周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和塑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33号申请人余姚市××和塑料厂。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申请人余姚市××和塑料厂申请宣某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某宁某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546082号(票面为金额50000元,付款人余姚市佳宇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和塑料厂(普通合伙))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和塑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某某审判员  王某某审判员  张某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