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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4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被告程某某。被告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分两次共向我借款7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上述借款本息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清偿日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李某某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两张,待证被告程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20000元的相关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待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某某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8日,被告程某某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20000元,一张借条言明“今向李某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借款人:程某某,担保人:范某某,2010年3月28日”。另一张借条言明“今向李某某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程某某,2010年3月28日”。嗣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程某某出具的两份借条证实原告与被告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被告程某某应按借条的约定承担还款的义务。该借款发生于被告程某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按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归还责任。原告主张自权利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程某某、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忆玲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香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