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建敏与余荣妹、郑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敏,余荣妹,郑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郑建敏。被告余荣妹。被告郑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荣妹、郑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敏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