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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建敏与余荣妹、郑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敏,余荣妹,郑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郑建敏。被告余荣妹。被告郑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荣妹、郑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敏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