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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30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伟琴与王荣国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伟琴;王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034-1号原告孙伟琴,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14组19户。委托代理人潘来兴,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国,山区闻堰镇老虎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琴与被告王荣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6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荣国限额在16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伟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