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御华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斑柏毛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御华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斑柏毛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御华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业三街一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黄维康。委托代理人佘植昭,广东格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俊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斑柏毛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业三街一号一层西侧及二至四层。法定代表人许扬鲲。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林伏兴,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御华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斑柏毛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御华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斑柏毛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丽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