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兆山××××水泥有限公司、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与梁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山××××,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兆山××××。有限公司。×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兆山××××水泥有限公司诉称: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经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兆山××××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7月20日,以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对水泥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某某同纠纷的管辖等均作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而被告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8月15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0580.15元,并承诺在2009年1月20日前还4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20000元,到2009年6月底还清。但至今分文未予偿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580.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000元(从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梁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兆山××××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水泥购销合同、对帐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庭审出示,被告梁某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该证据及原告诉称的事实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经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兆山××××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7月20日,以原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为供方、被告梁某某为需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其中,双方约定如逾期付款,应承担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8年8月15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为140580.15元,并承诺在2009年1月20日前还4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20000元,到2009年6月底前还清。届时,被告均未予偿付。2010年6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580.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000元(从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月利率2%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580.15元,及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之间的水泥购销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尚欠原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140580.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兆山××××水泥有限公司,故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原告享有及承担。现原告变更后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应支付原告兆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140580.15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2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52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