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茅为民与徐斌、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为民,徐斌,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74号原告:茅为民,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06150010,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嘉辰花苑46幢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0421198208262314,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润村两湾浜9号。被告: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新润村两湾浜9号。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茅为民与被告徐斌、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茅为民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斌、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茅为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斌、嘉善捷诚包装材料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