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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品华与万秀珍、贾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品华;万秀珍;贾玉莲;阮文虎;阮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重字第5号原审原告黄品华。原审被告万秀珍。原审被告贾玉莲。委托代理人胡奎、陈周。第三人阮文虎。第三人阮晓霞。委托代理人赵劼、倪晓乐。原告黄品华与被告万秀珍、贾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秀珍、贾玉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11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浙温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8)瑞民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审原告黄品华于2010年10月18日以“暂先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黄品华以“暂先撤回起诉”为由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提出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黄品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已收取),由原审原告黄品华负担。审判长  李钱胜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朱小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臻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