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理工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理工专修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4-1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圣。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湖南理工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夏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理工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129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468.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辽敏代理审判员 罗 忠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