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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斯正华与贝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正华,贝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283号原告斯正华,经商,乌市上溪镇乔里何村。委托代理人叶小琴。被告贝秋婷,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石古金2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斯正华诉被告贝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正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贝秋婷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石古金26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445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