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谢凯与邵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邵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谢凯。被告:邵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凯诉被告邵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立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凯撤回对被告邵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