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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谢凯与邵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邵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谢凯。被告:邵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凯诉被告邵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立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凯撤回对被告邵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