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陈某,男,19X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宇辉,临沂河东惠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俊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