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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镜民一初字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跃和与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和,尚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镜民一初字00571号原告:叶跃和,男,1953年9月8日出生。被告:尚卫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叶跃和诉被告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跃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跃和诉称:2009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尚卫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左右,被告尚卫平通过原告的朋友刘瑞峰的介绍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2009年7月7日,被告尚卫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叶跃和人民币柒万元(70000),今起半年内还清,如到时不还,一切后果于本人负担。刘瑞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卫平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尚卫平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尚卫平归还借款7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跃和借款本金7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尚卫平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尚卫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晓强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根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