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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XX与薛迪松、薛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薛迪松,薛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孔晓兵。被告:薛迪松。被告:薛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薛迪松、薛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21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