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XX与薛迪松、薛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薛迪松,薛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孔晓兵。被告:薛迪松。被告:薛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薛迪松、薛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21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