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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家菊、杨鄢与叶水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水禄,王家菊,杨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水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菊。委托代理人:杨鄢,系被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鄢。上诉人叶水禄为与被上诉人王家菊、杨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水禄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水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水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叶水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