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巨力钢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巨力钢模钢结构有限公司,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曲阜市巨力钢模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邦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祥兵,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被告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凯,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照金。原告曲阜市巨力钢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祥兵、XX,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1日,被告向济宁市商业银行曲阜支行借款100万元,期限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5月11日,共六个月。该款由原告公司进行了担保,且原、被告双方订有反担保协议一份。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股东僵局,其公司已歇业。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共计1002987.37元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银行担保款1002987.37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公司向济宁市商业银行曲阜支行贷款100万元属实,该款由原告公司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且不清楚原告公司是否代偿了贷款。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清单中也没这么多物品,原告提交的附件不是原始的。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与济宁商业银行曲阜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贷款的事实;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贷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3、还款凭证两份及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了贷款本金996801.42元及利息6185.95元;4、原、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一份及附件,证明被告提供的反担保物品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证据3及证据4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不是原件、证据4所附清单不是原始清单。综上,本院对证据3及证据4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1、2虽为复印件,被告不认可,但被告承认在济宁市商业银行曲阜支行贷款并由原告担保的事实,结合证据3、4,该两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故对该两组证据本院应予采信。关于证据4所附的清单问题,被告以原始附件应加盖行政章及有岳凯的签名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该原件,且被告对该清单所示财务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此,本院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向济宁市商业银行曲阜支行贷款100万元,该款由原告公司进行了担保。2009年10月9日,原、被告之间即提前为上述贷款订立反担保协议一份(附清单),其中主要反担保物品包括炮塔式铣床、氩弧焊机等100余件(编号为:1--105)。贷款到期后,被告公司无能力进行偿还,在银行的催要下,原告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于2010年5月20日偿还了银行贷款本金996801.42元及利息6185.95元,共计1002987.37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追偿1002987.37元及利息损失,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未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原告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并产生利息损失,故原告依法进行追偿担保款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订有反担保协议一份,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故在被告不能有效偿还的情形下,原告债权可在协议物品范围内以折价、拍卖、变卖等合法方式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以其他财产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曲阜汉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阜市巨力钢模钢结构有限公司担保款1002987.3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5月20日至判决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曹建国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