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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经济合作社与章方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经济合作社,章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林益文,系社长。被执行人:章方瑞。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温龙民执字第1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方瑞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727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章方瑞已支付了余下的执行款5773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上述房屋已没有继续查封的必要,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方瑞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727号的房产(地号:J-37-246,建筑面积263.22平方米,房权证号:02××6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