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聚义与彭云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聚义,彭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胡聚义。被执行人:彭云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316-1号执行裁定,于2010年9月3日,依法委托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彭云胜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马自达CA7202AT型,运动版,发动机号码:794552,车架号:A61281)。2010年10月13日毛显华(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四弄31号,身份证号:××)以1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浙C×××××小型轿车(马自达CA7202AT型,运动版,发动机号码:794552,车架号:A6128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显华所有;二、买受人毛显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