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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醉池与周范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醉池,周范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6-2号原告:陈醉池。被告:周范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醉池诉被告周范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醉池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醉池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醉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90元,由原告陈醉池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