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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92号原告:绍兴县五洲布厂。法定代表人:朱兴田。委托代理人:韩翔。原告: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云常。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濮永水。被告: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炎。委托代理人:肖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