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龚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年××月××日双方在义乌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女儿龚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架,吵架后被告即回娘家居住,双方已分居多年。期间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在恒风集团上班时相识,经长期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平某某有吵架,但双方并没有分居。今年7月始,因为工作原因双方才分多聚少。双方没有协议离婚,双方还是有感情的,为了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恒风集团上班时相识并恋爱。2××××年××月××日双方在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女儿龚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琐事时有争吵,夫妻间产生隔阂。2010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婚姻,互谅互让,多为年幼的女儿着想,双方有望和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金 星人民陪审员 骆凯凯人民陪审员刘剑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剑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