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正新与严云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严云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李正新,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严云初,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与被告严云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新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联系到证人王际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李正新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