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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波与王云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云辉,陈昭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波法定代理人李念良,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辉被告陈昭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王云辉、陈昭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波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