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波与王云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云辉,陈昭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波法定代理人李念良,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辉被告陈昭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王云辉、陈昭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波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