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蒲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刘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