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当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文贤珍、李良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文贤珍;李良荣;陶明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当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文贤珍,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良荣,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陶明景,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人文贤珍因与被申请人李良荣之夫、陶明景之子陶在松(已故)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陶在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文育园自愿以其所有的皖E×××**货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良荣之夫、陶明景之子陶在松(已故)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启龙审判员 吴宗和审判员 唐宗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