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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甲、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甲,陈某某,王某,胡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8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胡甲。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胡甲、陈某某、王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王某某、胡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甲、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社起诉称:200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胡甲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期限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1日,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10.5825‰,逾期加收50%罚息。由被告王某、胡某提供连带保证。2008年7月3日,被告胡甲与原告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原告依约放贷100000元,但被告胡甲、陈某某夫妇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到期归还贷款,也没有按季结算。保证人王某、胡某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信用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机构代码证一份、被告胡甲、陈某某、王某、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胡甲、陈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胡甲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胡甲、陈某某于2008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胡某提供担保的事实。4、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发放贷款的事实。5、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被告王某、胡某答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担保人收入不高,偿还能力有限。被告胡甲、陈某某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胡甲、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胡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胡甲、王某、胡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胡甲100000元,期限从2008年7月2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月利率为10.5825‰,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由被告王某、胡某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贷款到期后,被告及保证人均未归还贷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该笔债务发生时,被告胡甲、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被告胡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规定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王某、胡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甲、陈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王某、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胡甲、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甲、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利息为26703.19元;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被告王某某、胡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胡甲、陈某某、王某某、胡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