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孝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庄甲、庄甲与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劳务与庄乙、曹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甲,庄甲与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劳务,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孝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庄甲。被告庄乙。被告曹甲。被告吴某某。被告曹乙。原告庄甲与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城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甲、被告庄乙、曹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曹乙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甲诉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是由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四合伙人共同开办。在经营期间原告在该采石场从事爆破安全工作(安全员),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11000元。2008年2月7日由被告曹乙出具的证明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现请求判令四被告支某某告工资11000元,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庄甲向本院提交了合伙协议一份,证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是由四被告合伙开办的事实;被告曹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山早岭采石场欠原告工资11000元的事实;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庄乙是山早岭采石场的业主。被告庄乙辩称,不清楚是否欠原告这么多工资,证明是曹乙出具的,想问问曹乙。被告庄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曹甲辩称,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情不清楚,其只是山早岭采石场的合伙人,但并不参与采石场的日常经营。被告曹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吴某某、曹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被告庄乙、曹甲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曹甲认为其实际只有25%的份额,其名下的其余20%的份额是任某某的。本院认为,该合伙协议系四被告自愿签署,被告曹甲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明其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合伙协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庄乙、曹甲均认为证明是曹乙所出具,其对该证明不清楚。本院认为,曹乙系山早岭采石场的合伙人之一,且负责采石场的工资发放,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情况,被告庄乙、曹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2005年,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合伙开办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合伙协议约定,曹甲占采石场份额的45%,吴某某占35%,庄乙占10%,曹乙占10%。合伙人共同委托庄乙为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庄乙以其个人名义向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字号为金东区山早岭采石场。合伙组织由曹乙担任出纳,负责合伙组织的财政收付,由吴某某担任会计,负责合伙组织的账目记录和审核。原告庄甲在山早岭采石场担任安全员,2007年采石场停产以后,原告找被告曹乙结算工资,曹乙于2008年2月7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山早岭采石场欠庄甲工资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证明人曹乙,2008年2月7日”。2009年9月8日,金华市金东区山早岭采石场因未参加2008年度个体验换照被吊销执照,注销工商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担任安全员,事实清楚,被告庄乙、曹甲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可以认定。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系由四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合伙开办,被告曹乙系山早岭采石场的合伙人之一,且担任出纳,负责合伙组织的财政收付,故其出具的欠款证明可以证明采石场尚欠原告工资款11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山早岭采石场已被注销,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四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庄甲工资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庄乙、曹甲、吴某某、曹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书 记 员 荆笑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