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朱甲、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甲,胡某某,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029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朱甲。被告:胡某某。被告:朱乙。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甲、胡某某、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甲、胡某某、朱乙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元月22日两被告向某告借款,原告当即出借100000元给被告,并由两被告向某告出具借条一份,由第三被告做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分利计算,还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2日。并以朱甲本人的雪佛兰汽车(浙g×××××)做抵押。此后,第一被告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且第一被告擅自将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他人,导致抵押物被他人封存保全,经查,两被告房屋已被浦江县人民法院保全。为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两被告到还款日到期后将丧失偿还能力,损害原告的利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朱甲、胡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利息60000元(利息从2009年元月22日起按3分利计算至2010年8月22日止,以后按3分利另行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由第三被告对上述费某某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09年元月22日出具的借款收据一张,证明被告朱甲向某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朱乙作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被告朱甲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汽车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朱甲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抵押给原告的事实。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经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盖章),证明被告朱甲、胡某某已将其名下的房屋卖掉,存在转移财产之事实。被告朱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朱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朱甲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元月22日,被告朱甲向某告郑某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0年12月22日,借款人按每月前付息为3%,并由被告朱乙作担保。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0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给付利息且已转移财产,已损害原告利益,原告可提前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朱甲没有按期给付利息且将房产转让,存在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行为,故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胡某某与朱甲系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被告朱乙自愿为朱甲的借款提供保证,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开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故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甲、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9年元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二、由被告朱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朱甲、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黄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