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丰某某。委托代理人:劳某。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建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起诉称,被告丰某某分别于2008年1月20日、1月21日、2月26日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其中,2008年1月20日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08年1月21日借款8万元。2月26日借款2万元,约定于2008年3-4月前还清。后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丰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不真实。2008年1月20日、2月26日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三笔借款都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能按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三份、银行帐户明某某二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丰某某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的借条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实际借款人不是被告,实际借款数额不是借条上的数额,其中2008年1月20日、2月26日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该三份借条均为被告所签,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并非本案三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故对该三份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对银行帐户明某某,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明某某恰好能证明实际借款数额少于借条上的数额,因银行帐户明某某能与借条的时间、数额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1月20日,被告丰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08年2月20日前归还。次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08年3月至4月前归还。该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后被告于2009年11月之前支付1000元,从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4月止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共计7000元。余款未付,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出具的三份借条是被告本人出具,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对该三份借条的证明力予以反驳,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关于2008年1月20日及2月26日两笔借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于2010年4月前陆续归还原告7000元,双方未约定该7000元的性质,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7000元应视为支付本金。在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数笔借款均到期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故该7000元应视为归还2008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由此,2008年1月20日的借款时效自2010年4月中断,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2月26日的借款没有中断事由,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73000元及利息(其中93000元从2008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另80000元从2010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负担302元,被告负担27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