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宫松坡与李兵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松坡,李兵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宫松坡被告李兵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松坡诉被告李兵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宫松坡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松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松坡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