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国立与戎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立,戎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杨国立,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戎飞平,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立诉被告戎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立于2010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杨国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央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