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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聚义与彭云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聚义,彭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胡聚义。被执行人:彭云胜。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云胜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马自达CA7202AT型,运动版,发动机号码:794552,车架号:A61281)。现该车辆经依法公开拍卖已确认成交,车辆相关产权已发生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C×××××小型轿车(马自达CA7202AT型,运动版,发动机号码:794552,车架号:A6128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代审判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