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方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方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起诉称:2006年5月15日,被告在马××和××中队旁经营了开化县方达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2009年2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共拉水泥砖到开化龙顶西子城工地;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拉砖运费9645元,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事后,被告方某某未支付原告运费9645元。故,原告江某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某某支付运费9645元。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江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2010年2月11日,被告方某某出具的原告江某某为开化县方达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拉砖,被告方某某欠原告江某某运费9645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原告未表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原告江某某为开化县方达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拉砖,尚欠原告江某某运费9645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11日,原告江某某为被告方某某经营的在开化县方达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拉砖。2010年2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方某某出具欠原告江某某运费9645元。嗣后,被告方某某未支付原告江某某运费9645元。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之间达成的运输合同成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江某某依约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后,被告方某某理应支付原告江某某运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某支付原告江某某运费96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